*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49号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对于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善和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金融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金融运行环境明显改善和优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金融风险是长期以来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在金融领域的积累和反映,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因素仍然在起作用,金融风险并没有得到彻底化解和控制。突出表现为社会信用观念不强,金融机构内控不健全,不良资产比例高,亏损严重,个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隐患大,金融案件时有发生,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而且严重制约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核心作用的发挥,不利于金融部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强化资金投入,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网络,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所辖区域金融运行保持在相对安全的状态,从而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提高社会投资效益,为顺利实现“十五”规划,进一步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目前,一些地方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已经开始了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活动。为规范和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进一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