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
 28号文件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46号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政策,设计方案,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充分肯定。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从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的办法。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出现新的复杂情况下,为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将今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点是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在温县、西华县的试点,其他市、县今年不进行试点。温县、西华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要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巩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和办法,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积累经验。各市、县要继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调研、测算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及其配套的措施和办法,为今后在面上实施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规定。农村教育集资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的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可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规定程序报批外,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继续清理整顿并规范农民负担项目,坚决制止各种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为确保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的农村税费政策,做好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工作,以及对农业税、屠宰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