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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省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九、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凡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或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地追究刑事责任。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加强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十、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要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监事对检查报告中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委企业工委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监事会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二、严格监事会纪律。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与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权向省委企业工委报告,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十三、强化监事会的奖惩机制。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监事会成员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违反监事会纪律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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