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修改完善招投标管理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大力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招标中介组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肃查处建筑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认真整治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现象。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对有的部门和单位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而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坚决纠正。各级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和舆论监督作用,支持和配合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四、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更好地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清理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同时要研究改革建筑产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调整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素质,解决建筑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严禁行政权力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抓紧修订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的有效制约,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和管理,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拓宽对建设工程监管的覆盖面,尤其是农村建房、城郊结合部的建筑活动和私人投资项目,要纳入监管范围,积极探索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五、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省政府要重视建筑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协调建设部门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省与市、县对重点工程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支持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和收费不规范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外部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