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13日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