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修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深建燃〔2001〕7号)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燃气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一类及市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