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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0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深府办〔2001〕46号)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打假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或其他境外人员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卫生、农业、药品监督、烟草专卖、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各级执法部门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制假售假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打假举报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的;
  (三)举报人为非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商品被侵权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骗取打假举报资金;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打假举报奖金。
  第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其奖励金额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罚款数额分别确定:
  (一)情节特别严重,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5%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情节比较严重,处以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6%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情节严重,处以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罚款的,奖金按罚款额的8%计算,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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