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定合理的海水养殖规划,坚决清理非法围海、用海行为,及时做好赤潮的预警预测,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规划国土局、港务局、环保局及有关区政府配合。
13.加快东部黄金海岸和西部田园风光整体规划的实施,合理开发利用海岸资源,防止新的开发活动对岸线、滩涂的侵蚀和破坏,高标准规划建设保护好东部黄金海岸和西部田园风光。此项工作由龙岗、宝安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国土局、贸发局(旅游局)配合。
14.开展生态环境补偿的经济政策研究,逐步建立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2001年底前拟定《深圳市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委政研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厅、规划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环保局、工商局配合。
(十一)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2001年底前拟定《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管理办法》,2002年前拟定《深圳经济特区节约用水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污水资源化条例》,2003年前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污染源削减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监督监测条例》。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办配合。
2.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强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推进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对超标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区政府配合。
(十二)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融资体制。鼓励和吸引企业资金、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改变目前环保投资主要靠政府的局面,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资金问题。大力推进城市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体制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变传统的城市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模式,逐步实现城市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2001年底前拟定《深圳市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此项工作由市委政研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厅、计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办配合。
2.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步伐,尽快改变我市环保产业薄弱的局面。制定鼓励和扶持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我市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培育一批环保产业骨干企业,促进环保产业形成规模,使环保产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和完善我市环保产业管理体系、环保产业市场体系和环保产业生产体系,开展环保产品质量认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认证和环境工程质量监理工作,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提高环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工程技术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经发局牵头,环保局、计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3.加强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结合我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组织力量研究节水、节能、清洁生产、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引进、消化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把推广应用环保科技成果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环保局、经发局配合。
4.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引导、鼓励企业实施和运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节能、降耗,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2001年底前拟定《关于进一步
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2002年底前拟定《深圳经济特区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此项工作由市经发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
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有关新闻单位配合。
2.加强青少年的环境教育,继续深入开展“绿色学校(幼儿园)”创建活动,2005年前,在全市80%以上的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活动。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3.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把环境建设和文明小区建设结合起来,在全市住宅小区中开展“社区环境文化”创建活动,2005年前建立100个有代表性的“环境文明小区”。此项工作由市住宅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事关深圳现代化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大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求真务实,切实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环保局、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局、水务局、运输局、建设局、住宅局、法制局、城管办、经发局、贸发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文化局、公安交管局、公安消防局及罗湖区政府、福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副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