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不超30-60分钟(具体时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分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方法。
停车服务时段分夜间停车服务、白天停车服务和昼夜停车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或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凭有关部门的批文、证照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格式监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