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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城市市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制定。
  (二)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必要时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九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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