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1〕10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