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
和机动车清洗业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穗价函〔2001〕85号)
市交委:
你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和机动车清洗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穗交函〔2000〕277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和机动车清洗业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327号)和《关于对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等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156号)文的精神,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同意对在城乡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和乡村道路)两旁经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车辆保管站(场)和机动车清洗场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