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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穗价〔2001〕83号)


市外事办: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2001〕41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
  (一)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6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200元收取。
  (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东山区、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黄浦区和开发区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3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70元收取。
  (三)市直属单位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5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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