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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各城市不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
  (二)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协调。
  (三)各地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时,亦可明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到家庭用户)和总表计量的趸售价格。趸售价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6%--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直接费用。
  第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价收费。
  第十条 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缴费。逾期缴费者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停止供水。
  供水企业不得要求用户交纳保证金或强制用户在银行存款后划拨水费。
  第十一条 用户所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其中贸易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发生的维修、更换以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贸易结算水表(不含贸易结算水表之后仍由用户管理的分表)的强制检定费用,均由供水企业支付,在供水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水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第十二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项目,应坚持招标择优和自愿委托原则,其劳务和原材料价格要从严核定,具体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全省性的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或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经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召开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于调价前15--30日内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其中我省列为国家水价改革试点的广州市、开平市水价调整方案,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调整后,具体定价权限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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