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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2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上述指标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总表与分表的差额水量,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际装表计量收费以及尚未抄表到户的地方,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个百分点计算水损。
  第五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不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12%。
  (三)供水企业通过增容费和水价中附加供水建设费、供水基金等方式,以及接收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以前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形成的净资产,应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暂不计算利润。以后视水价到位程度、供水设施建设投入的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酌情计算。
  第六条 随同城市供水价格征收的税金、附加收费,应逐一审核计入含税费价格,并在调价公告中说明构成综合平均价格的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附加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一)城市供水价格中的附加收费如需纳税,其税额在该收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在核算供水价格时累加计税。
  (二)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随水价征收;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和在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增容费等城市供水项目中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名目的供水建设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第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建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仍执行不同到户水价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供水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结合下一次水价调整实现同城同价。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各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企业制定接管中间供水工作的规划,采取企业自筹或在水价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接管供水中间层后增加的管理、维修、更换费用和合理水损及时计入水价,在2--3年内实现居民生活用水直接抄表到户,为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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