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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6日)修订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1〕8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各市、县物价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将所在设市城市、县城供水项目相关收费的清理情况及理顺水价的规划方案,报上一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各镇供水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理顺工作。

附件:      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在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
  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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