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
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1〕5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
现将《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3月20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每人10元。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费按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7〕112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10元。
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标准,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