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