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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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