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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市有关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0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1〕25号)


  为了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救助“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包括:
  (一)流浪街头乞讨的。
  (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三)在本市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
  (四)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有精神病的,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
  (五)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家属、单位领回的。
  (六)外来人员中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或者已经公安部门治安处罚,但生活无着落的。
  (七)外来人员中所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齐,且生活无着落的。
  (八)被拐带来本市强迫劳动的未成年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市公安、民政部门是本通告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收查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容留、遣送的治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的容留、教育和遣送工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公安和民政部门实施本通告。
  三、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审查,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及时送交收容救助站或者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容留;不符合收容救助条件的,应当立即放行。有送交单位的,应当及时通知送交单位。
  四、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对“三无”、流浪乞讨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待“三无”、流浪乞讨人员被救助离站时归还。“三无”、流浪乞讨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违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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