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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1〕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进一步加快广州软件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广州软件园,包括天河软件园、广东软件科学园和南沙资讯科技园三个园区。
  第四条 “十五”期间,市政府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广州软件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政府各类科技计划资金优先支持广州软件园、黄花岗信息园、重点软件企业和重大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鼓励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重大软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三项经费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积极与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或企业合作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同时强化金融贷款担保服务功能,逐步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和吸引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集中一部分资金,对下列企业给予支持:
  (一)列为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在广州地区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产品开发,或投资创办、扩展软件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国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穗设立各种类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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