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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
 (穗府〔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公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规定的通知》(粤府函〔200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粤府〔1994〕64号)第二条第(三)点“个人自负医疗费保护线在职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500元的,退休干部职工1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合计超过400元的,所超部分年终由单位核报”的规定。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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