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无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擅自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施工或道路照明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该项工程建设劳动保险金的行为,予以检查监督,并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国土房地产管理方面。
1.对下列违反《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房屋拆迁的。
(2)委托无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3)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而拆除房屋的。
2.对下列违反《
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而进行施工作业的。
(2)房屋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破损不及时进行修缮的。
3.对下列违反《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经房屋鉴定管理机构鉴定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动工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2)经房屋鉴定管理机构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擅自开业经营的。
(3)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和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4)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安全鉴定而擅自使用的。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
1.对下列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