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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7.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无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擅自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施工或道路照明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该项工程建设劳动保险金的行为,予以检查监督,并依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国土房地产管理方面。
  1.对下列违反《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房屋拆迁的。
  (2)委托无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3)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而拆除房屋的。
  2.对下列违反《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取得《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而进行施工作业的。
  (2)房屋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破损不及时进行修缮的。
  3.对下列违反《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未经房屋鉴定管理机构鉴定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动工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2)经房屋鉴定管理机构鉴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擅自开业经营的。
  (3)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和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4)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安全鉴定而擅自使用的。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
  1.对下列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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