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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
 (穗府〔2001〕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设委员会将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缮管理、安全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燃气、供水、出租小客车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方面。
  1.对违反《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对违反《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3.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5.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它设施的;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的;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物品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道路照明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的;擅自接驳道路照明电源,破坏、窃取道路照明设施和其他危害道路照明设施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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