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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完成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
  前款第(七)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对于为项目做出贡献的公民,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其负责人应当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途径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
  (四)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 候选人完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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