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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1届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奖项分以下两类:
  (一)突出贡献类。
  (二)科技进步类。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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