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