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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
 (2001年1月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述职人员)进行的述职评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提高履行职责的水平。
  第四条 述职和评议的内容是述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下列情况: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每年进行述职评议的人员名单,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最迟在召开会议对述职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两个月前,将述职评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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