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圈内分批次用地:1.取消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征地的依据(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供);取消拟占用土地的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取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复印件和原件;取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复印件和原件;取消边补边占需附的补充耕地方案及缴纳耕地开垦费凭证;2.先补后占并经省厅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简化为局部相关复印件(在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3.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简化为一书一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上报。(简化后的目录详见附件2)
(三)下列建设项目用地暂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煤炭矿区涉及的村庄搬迁用地、采煤塌陷地、矸石山占地;(2)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3)一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详见国土资发〔1999〕392号)。
2.圈内分批次用地。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由县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属压矿的,应由省厅组织评估并提供结论意见。
三、关于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能问题
(一)实行建设用地报件初审制度。用地报件报至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全面审查把关,个别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的,转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服务“窗口”收集汇总后及时反馈给报件单位。报件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用地报件,服务“窗口”正式受理。
(二)实行建设用地报件限时责任制。省厅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对建设用地报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报服务“窗口”汇总;需补充完善的材料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跟踪督促落实。
(三)实行会签和会审制度。省厅有关业务处室全部会签同意的用地报件,由耕地保护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分管厅长签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不同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办主任报经分管厅长同意,召集涉及报件材料的有关业务处室实行会审,有关业务处室接会审意见抓好落实。
(四)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省政府交办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项目,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先期动工建设,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五)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圈内、国外建设用地,须在建设用地报批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以便及时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