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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速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现“十五”计划纲要的目标。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 多渠道融资,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十五”期间,省计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在省政府扶持下,省科技产业投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每年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方式筹措风险资金。风险投资基金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
  第二条 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推荐申报,支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鼓励省内外投资者在我省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创办软件生产企业。
  (一)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其销售的软件可以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条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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