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省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水利工程运行费用,由各级财政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运行费用,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予以补偿。要完善水利工程用于供水的折旧、维修费的使用办法,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农业供水水费标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68号令的规定,在节约用水、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改“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为货币计价方式,同时要加强农业水价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农业供水收费的透明度,取消各种搭车费和加价。对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要按照浪费的数量实行惩罚性加价。
四、加强领导,通力合作,提高抗旱减灾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旱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对城乡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计划、水利、建设、环保、财政、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水源工程建设和供水、用水、节水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为抗旱减灾提供优质服务。
多渠道筹集抗旱减灾资金。各地要加大水源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库除险加固、治污、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省级水利建设资金中,每年应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抗旱减灾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加快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要大力推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进一步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实现以存量换增量、卖旧建新、良性运行、滚动发展。
加强抗旱减灾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广抗旱服务队、用水户协会等抗旱服务形式,充分发挥各级水利部门尤其是乡镇水利(水保)机构在抗旱减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广泛应用抗旱减灾新技术,提高抗旱减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