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料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积极推进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工作,引导矿山企业通过矿业权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促进矿业权的合理流转,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实现市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依法强化监督管理,努力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要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督。依法完善对新办矿山的审批登记和发证程序,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达不到要求,无矿山环境评价报告或评价报告达不到要求的新上采矿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上加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已开采的矿山项目,要强化日常监督,严厉查处“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等破坏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对资源枯竭、生产技术工艺落后、安全无保障的小型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从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地质环境的有效保护,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理清采矿权经济关系,促进国有矿山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力争用2-3年的时间,组织完成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登记工作,摸清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值的家底,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打下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改革办矿体制,促进强强联合、集约经营,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要依法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申报和代扣代缴制度,强化补偿费的征缴入库,认真做好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矿业权价款的合理处置工作,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财产权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采矿行为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和“积极稳妥地关闭资源枯竭的矿山,通过主动退出和积极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精神,健全完善矿山监察制度,调整充实矿产督察员队伍。加大对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推广和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方法和工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大力提倡采用煤矸石、煤灰烧砖、发电,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煤炭开采回采率,省内各大国有矿业集团公司在“十五”期间回采率提高5%以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加强对集体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将相对集中的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者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实行集中管理;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证的小矿山,特别是小煤矿、小金矿,对落后的采矿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对污染环境及无合法矿山作为原料基地的小选冶、小炼焦厂一律依法关闭或淘汰;不再办理新的砖瓦粘土采矿许可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