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
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1996年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制止乱采滥挖及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全国清理无证非法采矿,在1998年基本实现了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按照预定布署,2000年12月省政府组织了检查验收,17市均达到了省政府确定的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基本实现了“依法行政,矿业开发规范有序,初步进入了科学开发的阶段”的目标。为进一步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矿业秩序长治久安,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矿业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巩固整顿成果
继续坚持“政府抓、抓政府”的工作方针。在政府机构改革到位后,各市对矿业秩序维护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机构不散,工作力度不减,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维护矿业秩序的职责,理顺资源管理体制,下大力气协调解决好历史遗留的探、采矿纠纷。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继续扭住不放,常抓不懈,并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受理的矿业权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审批登记、颁发许可证,绝不允许出现新的探采或采矿权属纠纷,坚决防止乱采滥挖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现象的回潮。要加强《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矿业活动,及时查处无证探采、越界探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和拒缴、逃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违法行为。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要加强监管,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正常的矿产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越权行政或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通过全方位坚持不懈的努力,确保我省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