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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19.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享有专营权和垄断经营权并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职能且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不宜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这类企业可选择年薪制、超额利润奖励分成、奖励期权或分红权等办法,对员工和经营者进行激励。
  对于计划跨集团公司实施产权重组的企业,应暂缓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以防止对产权重组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对于政府花费很大代价而脱困搞活的企业,应在企业正常运转、其资产潜力得到正确评估之后,再考虑是否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一般的一级企业应从严掌握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对一级企业中的三类企业可以有计划地实施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对二、三级企业可以积极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定位放开搞活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上市公司、不搞员工持股,但经批准后,可对经营管理者试行股份期权。
  20.慎重对待占有大量资源企业的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拥有大量土地资源和其他资源而一时不能作出正确评估的企业,不宜匆忙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待确定合理的处理办法并经批准后,再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21.合理把握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的度。
  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不能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要合理确定员工、经营者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以及员工和经营者之间的持股比例;员工或经营者借钱购买股份,不能让企业担保,应当由个人承担借款风险。
  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及在下属企业兼任董中、监事等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参与下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22.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享受优惠政策要有明确的适用时间。
  在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不再适用新的优惠政策,但其增持部分经批准可以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国有股权退出或保留的原则
  23.正确理解国有经济“退”的内涵。
  对于国有经济从一部分领域退出,不能简单理解为消极被动的放弃,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转转国有资本的价值形态和活动领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整。
  24.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
  对于无竞争优势、无主导产品、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不论在什么领域,不论规模大小都要一律放掉,坚决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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