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享有专营权和垄断经营权并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企业,对于承担社会职能且享受政府补贴的企业,不宜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这类企业可选择年薪制、超额利润奖励分成、奖励期权或分红权等办法,对员工和经营者进行激励。
对于计划跨集团公司实施产权重组的企业,应暂缓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以防止对产权重组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对于政府花费很大代价而脱困搞活的企业,应在企业正常运转、其资产潜力得到正确评估之后,再考虑是否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一般的一级企业应从严掌握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对一级企业中的三类企业可以有计划地实施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对二、三级企业可以积极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定位放开搞活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积极推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上市公司、不搞员工持股,但经批准后,可对经营管理者试行股份期权。
20.慎重对待占有大量资源企业的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对于拥有大量土地资源和其他资源而一时不能作出正确评估的企业,不宜匆忙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待确定合理的处理办法并经批准后,再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21.合理把握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的度。
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不能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要合理确定员工、经营者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以及员工和经营者之间的持股比例;员工或经营者借钱购买股份,不能让企业担保,应当由个人承担借款风险。
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及在下属企业兼任董中、监事等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参与下属企业的内部员工持股。
22.员工和经营者持股享受优惠政策要有明确的适用时间。
在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实行员工和经营者持股的企业,不再适用新的优惠政策,但其增持部分经批准可以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国有股权退出或保留的原则
23.正确理解国有经济“退”的内涵。
对于国有经济从一部分领域退出,不能简单理解为消极被动的放弃,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转转国有资本的价值形态和活动领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整。
24.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
对于无竞争优势、无主导产品、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不论在什么领域,不论规模大小都要一律放掉,坚决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