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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关于财政周转金转为国有资本金及房地产政策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14.分类确定企业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是否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名牌产品、属于发展壮大、但目前财务困难且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于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效益差、无偿还能力、属于解困救活的特困企业,以及被国家确定为债转股的企业,其所欠财政周转金经批准可转为国有资本金。
  对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所欠的财政周转金必须偿还,在本年度内偿还清的,财政部门可免除其资金占用费。
  对于放开搞活、国有股退出、员工和经营者持股或转包的企业,要收回其所欠的财政周转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已关闭或已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所欠财政周转金,财政部门准予核销。
  除财政周转金以外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等,原则上不能转为国有资本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转为国有资本金的,经资金或基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15.企业财政周转金借款核销或转为国有资本金要按审批程序办理。
  根据市国资委审定的企业在调整改组中的定位,以及国企办或各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批准的改革发展方案,凡要求将所借财政周转金核销或转为国有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16.严格控制企业欠缴地价转国有资本金的适用范围。
  欠缴地价转为国有资本金,重点适用于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中确定为发展壮大的企业、解困救活的特困企业和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
  上述企业由市国企办提出名单,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政策严格审核欠交金额,报市国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企业欠交地价进入市国土基金,再转为国有资本金。
  17.企业未建设的行政划拨用地实行新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未建设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收回,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所得收入除外交地价和其他费用外,其余全部返还给原企业,作为改革专项费用和补充注册资本金。返还给企业的收入由上级产权单位掌管和监督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类消费支出。
  18.对改制重组等行为的“国有企业”资格的认定。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在改制和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转移使用权、变更房增产权以及国有企业非市场商品房出售等行为享有一定的优惠,为了防止滥用政策,必须严格界定“国有企业”的资格。“国有企业”资格的认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审核,经市国资办确认后,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国资办的确认证明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员工和经营者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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