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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7.严格监管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后再招收新员工。
  为了保证企业公平公正地裁减富余员工,防止个别企业发生连裁员边招工或借机安排亲友的现象,企业在裁减富余员工2年内重新招用员工的,必须报产权单位批准,在能胜任该项工作的前提下,要优先录用本企业裁减的富余员工。
  8.妥善处理富余员工的档案管理。
  富余员工与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后,属于干部的,将其档案转存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属于工人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将其档案转存市劳动局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处管理。如果员工拒绝转存档案,不能因档案放在原单位而要求承认其劳动关系。
  9.准确认定关闭企业。
  关闭企业是指结束营业、终止一切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关闭必须经股东会或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上级产权单位认定,市国资办备案。市国资办出具备案证明后,关闭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员工经市社保局核准,可参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实行提前退休。
  关闭企业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合同、公章和财务章等,必须由上级产权单位封存,并不许重新开业。如果企业关闭后又重新开业的,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员工应退回原单位,所领取的养老金由原单位退还社保局,并取消该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关于资产损失核销
  10.严格确认资产损失核销的金额。
  市属一级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认真审查准备核销的每笔资产损失,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认定核销金额、事因和直接责任人,查清资产损失的时间、原因和责任,并做出结论。
  11.防止企业资产的不正当核销
  对于债务人确因资不抵债造成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后,企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但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原则上不能核销。
  对于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企业应提供不同资产盘存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报批。
  12.加大对经营管理者的离任审计力度。
  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对因企业出售、改制或其他原因离任的经营管理者,要加大离任审计力度,对造成企业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在审计报告中要提出处理意见。
  13.必须追究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
  在核销资产损失时,产权单位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追究造成资产损失的当事人责任。对凡没有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必要程序,私自决定担保、借款和投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集中办班,并组织其追讨应收帐款、不良投资、非法转入个人和单位手中的国有资金。对积极参与追讨、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可减轻责任;对不积极参与追讨的,要以渎职论处;对暗中帮助对方、继续制造障碍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由市国资办牵头,公安局、经检和监察机关参加,组成联合追债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我市国有企业应收帐款的追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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