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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2.安置富余员工应实行“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企业在安置富余员工的过程中,只要员工同意,企业自身能够承受,并且不把矛盾推给社会和政策,就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变通的安置办法,但这些办法必须写进企业的改革方案,经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可在施工企业试行将管理技术层与劳务作业层分开管理,通过组建劳务公司对富余员工予以安置。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探索阶段就业、轮流上岗等办法,积极消化富余员工。
  3.对富余员工实行补偿安置的,要采取审慎态度。
  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破产、关闭、重组和特困的企业。经批准确定为发展壮大的企业,一般不宜采取这种安置方式。
  4.企业裁减富余员工时所欠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应予以追补。
  企业裁减富余员工时,对以前欠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要予以追补,并在员工重新就业时能够续接。
  对于员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且补交欠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审核,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企办)批准,市社保局调查核实后,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交费基数,补交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对于确实没能力补交所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先从其资产处置所获得的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产权单位应给予帮助,仍然不够的,企业可申请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所欠养老和医疗费用总额35%的补助。
  5.多渠道解决富余员工脱离企业后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事宜。
  富余员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再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也可以由个人委托劳动部门、人事代理机构代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由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到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富余员工离开企业并办理失业登记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企业保险基金为其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0年或15年的,必须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
  6.适当放宽符合要求的富余员工的病退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中分流的富余员工,至下岗之日起,凡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含2年)、身体有病、确实难以安置工作的,可适当放宽因病退休的条件,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市社保局核准后,准予办理病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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