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六)《
仲裁法》、《仲裁规则》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仲裁委员会会议提出年度报告;
(二)提出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的修改意见,制订工作制度和办案规程;
(三)负责仲裁员聘任、解聘和除名的提案;
(四)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任;
(五)负责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六)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变更的方案;
(七)主任在审理案件中被申请回避的由主任会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五名仲裁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仲裁员资格进行审查。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兼任。
仲裁委员会设立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负责对违反《
仲裁法》规定事宜进行监督检查。纪律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副主任兼任。
仲裁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兼任。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内设机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市编制部门审批。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审理、仲裁文书送达、庭审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