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业绩状况。事业单位依照年度工作计划自主开展业务工作。
3.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度。
4.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5.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与政府、党委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人员管理
1.事业单位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组织、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享有人员管理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2.主管部门按照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个别选考、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方式选拔、推荐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与行政主管部门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权限。
3.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关于职位管理和职员聘用(聘任)的有关规定,审核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和任职资格条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或审批)后实施。事业单位的副职由正职(或法定代表人)提名或采取招考、竞聘等形式拟定人选,经主管部门考核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任,或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事业单位的正职(或法定代表人)聘任;内设机构领导和其它职位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的职数、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及程序自主聘用(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拟聘规定条件以外的人员,聘前应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具有独立人事权的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和超职数聘任的,必须予以纠正。事业单位职员的改聘、缓聘、解聘、调离和辞职等按职员聘用(聘任)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聘用临工或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按从严控制的原则自行聘用和管理。
4.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进行年终考核考评;根据有关干部交流政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交流;定期组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学习与培训;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实行离任(包括调离、改聘、解聘、辞职、辞退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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