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4月23日 深办发〔2001〕3号)
市编委《关于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改革
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的意见
根据《
民法通则》、中办发〔1996〕17号、粤办发〔1996〕17号、深发〔1996〕25号、深发〔2001〕11号文件精神,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既要搞活又要管好,这是由事业单位以国家投资为主体、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功能等特性决定的。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人财物管理决策代行、限制过度等问题,既牵扯了主管部门大量的精力,影响了自身的工作,又约束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出现了不少问题。目前我市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正在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体现事业法人的责、权、利,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事业单位发展,推动社会化进程,必须改革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规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为此,特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做法,逐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下放管理权。改革的基本做法是:改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改决策代行为法规监管,改集权管束为放权搞活。事业单位在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的前提下,实行首长负责制,享有内部管理、拓展业务的自主权,成为面向全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二、正确把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理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关系是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据此,特将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关系界定如下:
(一)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