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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劳动局”改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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