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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筑市场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
  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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