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用继续代理;
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第六十七条 利益影响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第六十八条 通知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九条 费用处理1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条 费用处理2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一条 费用处理3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十一章 执业处分
第七十二条 执业处分--警告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警告处分。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发出。警告处分做出后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警告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执业处分--内部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轻微,将受到内部通报的处分。内部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内部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执业处分--公开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将受到公开通报的处分。公开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公开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执业处分--停止会员权利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给委托人或者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行使会员权利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