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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用继续代理;
  5、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第六十七条 利益影响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第六十八条 通知
  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十九条 费用处理1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条 费用处理2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七十一条 费用处理3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十一章 执业处分

  第七十二条 执业处分--警告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警告处分。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发出。警告处分做出后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警告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执业处分--内部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轻微,将受到内部通报的处分。内部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内部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执业处分--公开通报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比较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将受到公开通报的处分。公开通报处分做出后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均要考虑已受过公开通报处分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执业处分--停止会员权利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给委托人或者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行使会员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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