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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 选择方法的权利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 及时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业务档案
  律师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七条 证据保管
  律师应当谨慎管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八条 告知与答复
  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五十九条 特别授权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六十条 财产保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六十一条 信息保密
  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六十二条 信息保密的例外1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信息保密的例外2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保密义务的延伸1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保密义务的延伸2
  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六十六条 终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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