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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第四十四条 委托禁止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十五条 利益冲突概念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利益冲突查证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避免利益冲突
  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合理收费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是合理的。确定律师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时间和难易程度;
  2、律师的专业技能、知名度和经验;
  3、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
  5、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6、合理的成本。
  第四十九条 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以及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及其它法律不禁止的方式。
  第五十条 工作记录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时间记录。
  第五十一条 律师收费之外的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纲、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节约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九章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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