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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第三十四条 执业范围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五条 执业范围8
  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七章 执业推广

  第三十六条 简介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三十七条 文字作品
  律师可以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三十八条 研讨会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九条 公益活动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四十条 广告禁止内容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一条 推广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八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二条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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