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合伙律师责任1
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责任2
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
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章 执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执业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执业范围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 执业范围3
接受刑事案件范围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 执业范围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执业范围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执业范围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