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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合伙律师责任1
  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责任2
  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
  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章 执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执业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执业范围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 执业范围3
  接受刑事案件范围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 执业范围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执业范围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执业范围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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