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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习
  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执业证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七条 执业宣誓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 委托关系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困难和风险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纠纷处理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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