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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2001年6月16日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定义
  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效力
  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 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准则1
  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 准则2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 准则3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 准则4
  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 准则5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准则6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准则7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执业开始

  第十二条 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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