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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临时救济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任务较重且财政困难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给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作为实际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考核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社会慈善组织从事的社会救助活动加强指导。

第五章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 居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或本人持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村民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为审查或核实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在7日内做好审批决定。对批准的,3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对不予批准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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